昌州环评〔2024〕67号
关于准东采油厂北三台-沙南原油处理系统
整体优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准东采油厂):
你公司报送的《准东采油厂北三台-沙南原油处理系统整体优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北三台联合站西南距阜康市城区直线距离约62km,东南距吉木萨尔县城区直线距离约为54km;沙南联合站西南距阜康市城区直线距离约67km,东南距吉木萨尔县城区直线距离约为65km。项目对北三台联合站原油处理系统进行密闭改造,采用“不加热预脱水+热电化学脱水”密闭处理工艺,原油设计处理能力为40×104t/a,利旧1#、2#、5#、6#多功能处理器,更换多功能处理器出油、出水管线合计210m,将3#多功能处理器改造为压力缓冲罐、卸油系统700m³缓冲罐由拱顶罐改为内浮顶罐;新建1套10×104m3/d浅冷伴生气处理橇装装置及配套设施、1座计量间。将沙南联合站改造为转油放水站,采用“不加热自然沉降脱水”密闭接转工艺,采出液处理能力为100.6×104t/a,设计转液规模为30×104t/a,利旧现有2台多功能处理器,新建1座压力缓冲罐、1台压缩机、3台离心转液泵、沙南联合站至北三台联合站转输管线15.5km,将4座净化油罐作为事故罐。配套建设站内供配电、仪表自动化、通信、消防、供暖、给排水等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158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5.5万元,占总投资的1.36%。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占地面积,选线尽量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态经济补偿和恢复植被,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平整,植被恢复主要靠自然恢复,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低速慢行,不得超载,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并加强机械、车辆的维护,施工期井场边界柴油发电机烟气排放的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运营期沙南联合站低含水原油管输至北三台联合站进一步处理,北三台联合站原油处理系统密闭处理;新建压力缓冲罐、混烃储罐均采用压力罐,卸油罐采用内浮顶罐,混烃装车时采用气相平衡系统,CNG直接经充气柱给各槽车充气,不设CNG储存设施;站场新建水源热泵机组作为余热回收设备为站场供热供暖,取消北三台联合站和沙南联合站的加热炉和锅炉。采取上述措施后北三台联合站和沙南联合站厂界NMHC的浓度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管道试压废水及混凝土养护废水回用于洒水抑尘,拆除装置排污水和多功能处理器清洗废水集中收集后送至北三台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运营期北三台联合站装置排污水和软化废水排至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沙南联合站装置排污水和软化废水排至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出水水质均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的相关要求后回注地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定期给各类机泵、运输车辆等高噪声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同时加强噪声防范,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运营期含油污泥、废润滑油和废分子筛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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