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64号
关于阜康金泓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万吨饲料添加剂
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金泓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金泓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万吨饲料添加剂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五号厂
房,租用新疆天山天池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房,东侧为空置厂房,南侧为空地,西侧为科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侧为森鹏智造建材,占地面积1350m2,租用现有厂房1栋,办公室1层。新建一条硫酸铜生产线,配套建设2t/h燃气锅炉用于生产加热,建成后年生产饲料级硫酸铜6000t。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5万,占比1.48%。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污染源主要为投料及成品计量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天燃气锅炉及烘干过程产生的天燃气燃烧废气。项目原料及成品均为袋装粉状物料,通过皮带运输机运输至投料口后由人工进行投料,投料及包装粉尘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天燃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SO2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NOX应满足《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 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要求(NOX≤50mg/m3);烘干采用天然气直接烘干,烘干废气由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废气应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mg/m3、200mg/m3、300mg/m3的要求;项目原料及成品均袋装并储存在厂房内,投料口应设置盖板,厂房全密闭,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锅炉排水同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同时安装防震垫、吸声等降噪设备,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包装废料及废布袋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公司。投料及计量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随即带走,不储存。项目叉车更换的废电瓶由销售方更换后直接回收,不储存。生活垃圾在厂区内定点收集后清运至园区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厂内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收集、储存、外售。危废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收集、运输、转移。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92t/a,二氧化硫0.015t/a,氮氧化物0.124t/a。总量指标需落实倍量削减,污染物削减源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削减量中分配(见附件)。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 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0.1844 | 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2年完成 | 272.442 | 233.8206 |
SO2 | 0.03 | 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2年完成 | 40.889 | 30.733 |
NOX | 0.248 | 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2年完成 | 27.238 | 0.2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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