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63号 关于阜康市丁家湾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4-04 18:02:35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63号

 

关于新疆阜康市丁家湾煤田火区灭火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阜康市丁家湾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东南15km处。阜康丁家湾火区共3处子火区,沿煤层走向呈现细长条带状分布,总面积135335.82平方米,其中1火区东西长约377米,南北宽约322米,面积78475.21平方米,最大燃烧深度110米,最深燃烧底界+580米;2火区东西宽约71米,南北长约247米,面积15989.42平方米,最大燃烧深度94米;3火区东西宽约167米,南北长约305米,面积40871.19平方米,最大燃烧深度175米。1火区采用地表注水降温、剥离挖除火源体及覆盖的治理方法,火区治理剥挖以+580米水平为深部境界;2火区和3火区采用剥离、钻探、注水、注浆及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火区剥离平整工程2185.43万立方米,回填工程1573.85万立方米,注水工程13.68万立方米,注浆工程13.39万立方米,黄土覆盖工程45.37万立方米,钻探工程4319米,超前探工程12万米,残煤量估算97.8万吨。工程总投资59681.81万元,其中:灭火工程费53257.86万元,其他费用3581.96万元,预备费2841.99万元。设计施工工期24个月。环保投资688.3万元。

该项目初步设计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丁家湾煤田灭火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昌州政函〔2024〕29号>),并经我局2024年第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占地为荒草地,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扰动面积,减少破坏原地貌、植被的面积。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在工期安排上合理有序,并在施工点设置环保公示牌。取土须在规定的土源地进行,禁止随意取土,减少生态环境扰动。工程治理结束后及时进行施工迹地、取土场、堆土场等土地平整、植被恢复,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建筑废料采取覆盖、密闭、洒水并及时清运(车辆遮盖篷布)等措施;施工前规划好施工路线,限制作业带宽度。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残煤储存场设置喷雾洒水降尘措施,粉尘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阜康市东部城区排水-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作业设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剥离产生的土石方用于火区治理区回填工程,剩余剥离物堆置排土场;残煤由当地政府按照新政办发〔2022〕54号文中相关要求统一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别清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机油、废润滑油用专用油桶分别收集并加盖密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的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