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60号 关于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170th干熄焦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4-02 17:54:58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60号

 

关于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170t/h

干熄焦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170t/h干熄焦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晋商工业园区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主要对湿法熄焦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干法熄焦工艺,配带干熄焦余热锅炉发电,在现有1#焦炉西端北侧新建1套170t/h干熄焦装置,用以处理130万t/a捣固焦项目,配套建设最大蒸发量97t/h的中温中压自然循环锅炉1台,1座装机容量20MW的抽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新建地面除尘设施。项目建成后采用干熄焦处理焦炉出炉焦炭,干熄焦炉年运行时间为350d,其余15d为干熄焦炉检修期,现有湿熄焦装置作为备用熄焦装置,仅在干熄焦装置发生重大故障维修时使用。项目总投资1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1.51万,占比6.64%。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干熄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及二氧化硫,产生的废气经干熄焦顶部排气孔及运焦皮带集气罩(风机设计风量为25万m3/h)收集后,经新建的地面除尘站干法脱硫处理再经过布袋除尘处理,由1根30m排气筒(DA004)排放。经干熄焦后的焦炭采用缓冲仓临时贮存,通过缓冲仓将焦炭卸至D105带式输送机运往原有筛焦系统,或直接装车外运,缓冲仓产生的颗粒物经仓顶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缓冲仓地面除尘站处理引至干熄焦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50mg/m³)。备用湿熄焦废气采用设折流板除尘技术,焦尘捕集率>90%,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7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新增员工,故不新增生活污水。锅炉冷却排污水和循环用水排污水排入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要求回用于生产。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分布,避免集中放置。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因此不产生生活垃圾,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焦粉暂存于封闭焦仓,作为产品外售。除尘灰及脱硫灰回用于配煤工序。废离子树脂及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利用。危化品包装物、汽轮发电机系统产生的废滤油机芯、废机油、废铅蓄电池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30m2,设计危废贮存量60t),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技改前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986.70t/a,二氧化硫64.87t/a,氮氧化物24.31t/a,技改后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182.48t/a,二氧化硫34.54t/a,氮氧化物1t/a。技改后可减排污染物:颗粒物804.22t/a,二氧化硫30.33t/a,氮氧化物23.31t/a。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