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59号
关于中泰新能阜康市25万千瓦光伏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中泰绿能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泰新能阜康市25万千瓦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拟建光伏场区东北距阜康市中心直线距离约11.5km,南侧距离500水库约2.7km,东侧临近水磨沟牧业农四队,西南距五家渠市中心直线距离约25km。中心地理坐标为:E87°50'55.972",N44°15'23.408"。本工程总占地约503.94hm2。项目光伏区直流侧装机容量为301.2724MWp,交流侧容量为250MW,容配比1.2。光伏发电系统25年的总发电量约为1006550.72万kWh,年平均发电量40262.03万kWh,交流侧年平均等效利用小时数为1336.40h。本评价不包括220kV升压汇集站及外线工程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总投资为11.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占比0.08%。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严格执行防沙治沙生态措施,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洒水。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禁止在大风天进行施工作业,土方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覆以防尘网等措施,车辆加盖篷布密闭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现场不设混凝土搅拌站。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排入配套建设的220kV升压汇集站施工营地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期结束后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配套建设的220kV升压汇集站工程建设的防渗化粪池,定期委托环卫部门由吸污车抽吸拉运至阜康市西部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光伏板冲洗废水直接流至光伏板下方用于浇地绿化。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多余土方用于项目区场地平整;施工期建筑垃圾采用分类收集的方式进行收集,可再生利用部分收集后出售,不可再生部分按照当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建设单位进行合理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是废光伏太阳能电板及组件,废磷酸铁锂电池。废光伏太阳能电板及组件、废磷酸铁锂电池经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废变压器油收集后依托配套220kV升压汇集站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危废暂存间的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
三、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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