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55号 关于玛纳斯县唐氏兴万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3-16 17:44:32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55

 

关于玛纳斯县唐氏兴万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玛纳斯县唐氏兴万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报送的《玛纳斯县唐氏兴万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玛纳斯县唐氏兴万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四阜庄村西南侧约170m处,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86°12'09.94",N44°23'57.27",项目区东侧80m处为耕地,南侧为林地,西侧为荒草地,北侧为空地。新建造粒车间占地面积为400m2,拟建5条造粒生产线(其中3条废旧地灌带回收生产线,2条废旧残膜回收生产线);新建生产车间占地面积为1500m2,拟建18条滴灌带生产线,7条水带生产线和10条地膜生产线。项目滴灌带生产原料为回收的废旧滴灌带造粒形成的再生塑料颗粒及黑色母料、抗老化剂等。建成后年处理废旧地膜2000t,年处理废旧滴灌带3000t。造粒生产规模为4940.62t/a,滴灌带生产规模为2500t/a,水带生产规模为1300t/a,地膜生产规模为10000t/a项目投资1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占比6.86%

该项目已通过我局第四次联审会审议,根据玛纳斯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20240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卸车及物料堆存粉尘废旧地膜分选粉尘废旧滴灌带破碎粉尘废旧塑料颗粒加工生产过程造粒工序和滴灌带生产过程挤出成型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臭气。对废旧地膜分选设备顶部进行封闭,在进料口以及出料口设置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66)中表2新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要求。废旧滴灌带及废旧地膜造粒生产线使用的原料主要成分为聚乙烯材料,采用电加热方式对料筒进行加热,在造粒车间每台造粒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共设置5个集气罩,在生产车间18台滴灌带挤出机以及7台水带挤出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共设置25个集气罩,地膜生产线在车间设置隔档,并设置引风机收集废气(风量为50000m3/h将收集后的废气引至生产车间设置的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CO)处置措施处置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的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对废旧滴灌带和地膜堆放区进行篷布覆盖,运输车辆进行苫布遮盖,禁止露天堆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限值要求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800mg/g,废气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活性炭更换周期为1年,活性炭使用温度≤400℃。催化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废旧塑料破碎工段喷淋废水、废旧塑料清洗工段清洗废水、再生聚乙烯颗粒料和滴灌带、水带生产冷却循环水。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冷却用水经循环水池冷却后循环利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暂存,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玛纳斯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采取厂房隔音等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工序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旧地膜分选杂质、沉淀池泥沙、造粒工段产生的废滤网;滴灌带、水带生产工序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地膜生产产生的边角料;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CO)产生的废催化剂、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分选杂质主要为泥土以及秸秆等由田间带入的废弃物等,收集后拉运至当地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置。清洗废渣及泥沙待生产季结束后统一清掏,经自然干化后拉运至当地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置。滴灌带、水带残次品及边角料、地膜边角料全部回至破碎工序再次破碎造粒循环利用。废滤网收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润滑油、废催化剂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34t/aVOCs4.378t/a,倍量替代量分别为颗粒物0.068t/aVOCs8.756t/a。颗粒物总量指标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15台)减排工程中解决,VOCs总量指标从玛纳斯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中解决(见附件)。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315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量(t/a)

污染物替代

来源

替代源

基本

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颗粒物

0.068

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

2021年淘汰

57.4

13.5044

13.4364

VOCs

8.756

玛纳斯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完成

改造6724

40.344

30.8122

22.0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