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51号 关于中能建中电工程、国投电力、州国投玛纳斯县工业园区80万千瓦光伏低碳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3-08 17:36:27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51

 

关于中能建中电工程、国投电力、州国投

玛纳斯县工业园区80万千瓦光伏低碳园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电智慧(玛纳斯)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能建中电工程、国投电力、州国投玛纳斯县工业园区80万千瓦光伏低碳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玛纳斯县北侧约43公里处,红柳坑村北侧,一四八团二十七队南侧,G576 国道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16'55.460",北纬44°42'33.671",本项目长期租赁占地:18736900㎡,临时占地:9000㎡。项目规划装机容量800MW配置8kW/16kWh储能(10%2h)电化学储能装置,年平均发电量144450.51kWh,年均利用小时1388.25h。光伏发电厂区不设置生活区,依托配套220kV升压站生活区设施(配套220kV升压站单独环评,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项目总投资350630.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

该项目我局2024次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43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采取机械治沙和生物治沙等综合整治措施,控制土地沙漠化的扩展。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禁止在大风天进行此类作业,土方作业时辅以洒水抑尘、覆以防尘网,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营地设置移动卫生厕所和防渗污水收集池,营地食堂废水及洗漱废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排入移动卫生厕所,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拉运,不得外排;施工期废水经防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域洒水降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拉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废包装袋由施工单位统一回收,综合利用。运营期产生的报废零部件为一般废物,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置;更换的废磷酸铁锂电池直接由厂家运走,不得在项目区储存;废变压器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220kV升压汇集站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事故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全部进入事故油池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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