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49号 关于阜康市明秀220kV储能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3-06 17:32:01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49

 

关于阜康市明秀220kV储能升压汇集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国投阜鑫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明秀220kV储能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东距阜康市约30千米主体工程为新建一座220kV升压汇集站200万千瓦/800千瓦时储能系统并配套建设生活设施;新建220kV升压站~小泉220kV升压站线路送出工程,单回线路路径长约0.6千米,项目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4万元,占总投资的0.11%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四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临时占地布设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扰动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以减少水土流失。在建设临时道路、施工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通过防渗污水收集池进行收集处理,定期拉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运行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夏季用于道路洒水降尘,冬季贮存,不外排。

(四)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升压站运行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运营期升压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弃土全部用于场地平整固体废物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运营期废铅蓄电池暂存于站内危废预制舱,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主变在检修或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为危险废物,排入事故油池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更换的磷酸铁锂电池收集后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采用垃圾箱临时存放,定期运至就近垃圾收集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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