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43号
关于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天盛塑料制品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天盛塑料制品厂:
你单位报送的《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天盛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天盛塑料制品厂位于奇玛纳斯县六户地镇东南方向1.7kmG576道路东南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有1条造粒生产线,新建4条造粒生产线,年处理废旧滴灌带5000吨;新增滴灌带生产线15条,同时将现有项目5条备用生产线启用,年产滴灌带5800吨。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造粒生产线共计4条,废旧滴灌带年处理量为5000吨;滴灌带生产线共计25条,年产滴灌带6050吨。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5万,占比11%。
该项目已通过我局第三次联审会审议,根据玛纳斯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4〕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旧滴灌带采用篷布遮盖、破碎工序采取湿法破碎;1#造粒车间内造粒机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集气罩面积1.5×0.85m,风量10000m3/h),将有机废气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置措施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1#滴灌带生产车间每台熔融挤出机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集气罩面积1.1×1.1m,风量20000m3/h),将有机废气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置措施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外排;2#造粒车间内造粒机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集气罩面积1.5×0.85m,风量10000m3/h),将有机废气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置措施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外排;2#滴灌带生产车间每台熔融挤出机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集气罩面积1.1×1.1m,风量20000m3/h),将有机废气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置措施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外排;采取以上措施后,造粒工序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滴灌带生产工序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及有机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要求。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800mg/g,废气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活性炭更换周期为1年,活性炭使用温度≤400℃。催化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设置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沉淀池,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置(距离祥云化纤1km,已签订污水处理协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生产设备加设减振垫,修建减振基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渣及泥沙待生产季结束后统一清掏,经自然干化后拉运至当地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置,废滤网收集后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残次品及边角料全部回收作为项目原料使用,废润滑油、废催化剂及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的管理和运行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23)。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 1.402t/a,倍量替代量2.804t/a。总量指标从玛纳斯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中解决(见附件)。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 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2.804 | 玛纳斯县2022年 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 完成改造6724户 | 40.344 | 33.6162 | 30.8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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