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42号 关于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坑治理恢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2-21 17:15:52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42

 

关于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坑治理

恢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坑治理恢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距呼图壁县南西(259°方位)15km。采砂坑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86°39′59″N44°9′24″四至坐标详见环评报告)。项目回填利用昌吉白杨河矿区小甘沟煤矿配套洗煤厂产生的煤矸石,同时承担了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类固体废物)功能,不涉及生活垃圾、医疗固废、危险废物和重金属。采坑回填完成后,对矿山开采范围内进行地形地貌整治、自然恢复,土地复垦面积22.06hm2(包括历史遗留采坑迹地19.3hm2及取土场2.76hm2)。该采坑治理区南北宽约0.82km,东西长约0.36km,面积约0.193km2,煤矸石总回填量(采坑填埋有效库容)299.85m3年回填干煤矸石约14.99m3,填埋期为20年。填埋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类场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项目由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占总投资的48%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报告》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0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填充作业区采用分层填埋、逐层压实的运行方式,对已完成摊铺碾压的非填埋作业区进行临时日覆盖处理,对已达到回填标高的区域及时进行覆土绿化;作业区设置围挡,避免大风天气作业,回填作业环节采用雾炮装置进行不间断洒水;矸石运输车辆在场地内行驶应限制车速,采用厢式货车或盖篷布封闭运输,对入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配备洒水车,场地出口处设置洗车平台;在车辆卸车作业时应尽可能降低矸石和土方落差,同时卸车作业应配备洒水车辆对落料点上方进行雾化降尘,卸车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推平压实;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外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治理。该项目矸石填埋过程露天堆放,降雨淋溶后产生的淋滤水通过回填区底部设置的涵洞收集引至淋溶水收集池(45m3)内回喷于恢复治理区(回填区)抑尘,综合利用不外排。洗车废水收集至沉淀池(2m3),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车辆冲洗,循环利用不外排。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弃土直接用于矿坑底部的平整,不外排。运营期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场要求控制进场的固体废物禁止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以及有机质含量超过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进入本项目填埋区回填

(五)地下水、土壤的影响防治措施。填埋区应做好基地防渗和边坡防渗,防渗层防渗能力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施工期开展环境监理,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防渗设计规范和操作规范施工,并保存相关影像和视频资料。按《报告书》及相关要求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设置库区防渗层渗漏监控系统。

(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地表扰动面积,减少对植被的破坏,降低水土流失。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做好封场及土地复垦。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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