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7号
关于新疆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聚乙烯管材及
聚乙烯复合钢丝网骨架管道投资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聚乙烯管材及聚乙烯复合钢丝网骨架管道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呼图壁县工业园区东区新兴产业园新纵三路1031号,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86°59′34.833″,N44°7′7.991″。项目为新建项目,本次为补办环评,已对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新建5条PVC管材生产线,10条PE管材生产线,1条PE钢丝网骨架生产线,1条波纹管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10000吨PE管材/PE钢丝骨架管材,5000吨PE排水管,9000吨PVC管。项目总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99.5万元,占总投资的0.99%。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二十五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3〕3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源自波纹管、PE钢丝骨架管材、PE排水管、PVC管生产过程中混料产生的粉尘;各挤出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拟在4#车间内每条PE管材、PE钢丝骨架管材及波纹管上料混合工序设置集气罩(共5个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小于85%,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口高空排放(DA001);挤出工序设置集气罩(共5个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小于85%,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综合处理效率88%)处理后由15m高排气口高空排放(DA004)。拟在3#车间内每条PE管材生产线上料混合工序设置集气罩(共7个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小于85%,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口高空排放(DA002);挤出工序设置集气罩(共7个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小于85%,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综合处理效率88%)处理后由15m高排气口高空排放(DA005)。拟在2#车间内每条PVC管材生产线上料混合工序设置集气罩(共5个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小于85%,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口高空排放(DA003)。挤出工序设置集气罩(共5个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小于85%,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综合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8%,处理后由15m高排气口高空排放(DA006)。物料输送过程均采用封闭式输送管道,混合工序需采取封闭措施,有组织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选用碘值不低于800的蜂窝活性炭。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150m3/d)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中表2的C级标准用于厂区绿化,冬储夏灌。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择优选用装配质量好的低噪声设备,加设隔声、减振基础或减振垫等,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尘设备收集粉尘均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边角料、不合格品经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仓库,外售至物资回收公司。废活性炭及废催化剂、废机油收集后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约10m2),定期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在厂区内定点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5.55t/a,VOCS3.63t/a。总量指标需落实倍量削减,颗粒物及VOCS削减源均从2023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8台锅炉拆除削减量中分配(见附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未完成承诺减排工程项目之前,本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 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11.1 | 2023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8台锅炉拆除(五工台镇十九户村1台0.5蒸吨锅炉、乱山子村1台0.5蒸吨锅炉、小泉村1台0.36蒸吨锅炉、中渠村1台0.4蒸吨锅炉、二十里店镇宁州户村村委会1台0.6蒸吨、头工良种场村村委会1台0.5蒸吨锅炉、大丰镇人民政府2台20蒸吨锅炉) | 2023年完成 | 155.2 | 144.1 |
VOCS | 7.26 | 23.28 |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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