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67号 关于新疆灵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万立方米挤塑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09-06 11:10:33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3〕167

 

关于新疆灵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万立方米

挤塑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新疆灵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报送的《新疆灵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万立方米挤塑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灵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阜康市产业园阜西区准北旺源衡器院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2′17.211″,北纬44°11′08.032″,项目东侧为制树脂瓦厂,南侧为环保设备制造厂,西侧为空地,北侧为制罐厂。新建项目,租赁厂房2栋,占地面积2300㎡,新建挤塑板生产线1条,年产挤塑板7万立方米。项目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1%。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十八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3〕2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泡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吸气口风速设计为1.1m/s,废气收集效率不得低于85%,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不得低于37.6%,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800mg/g。投料、搅拌、切割及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通过采取封闭式厂房、加大车间通风量、洒水降尘等处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发泡挤出工序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售;边角料回收再次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项目区东侧新疆鸿裕祥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1.75t/a。总量指标需落实倍量削减,从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削减量中分配VOCs3.5t/a(见附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96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倍量替代总量(t/a)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VOCs

3.5

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

工程

2021年完成

17.658

4.278

0.778

 

注: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原有VOCs减排量17.658t/a,上次替代出处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保温板、年产2000吨真石漆建设项目,替代后余量4.278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