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核安全报告的具体要求和执行细则,为研究堆营运单位提供操作指引。以下是关键要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定位
1.法律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基础,细化《规定》中关于定期报告、事件报告、应急报告等要求。
2.适用对象
适用于研究堆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需提交的各类报告,包括定期报告(月度、年度)、重要活动报告、事件报告及核事故应急报告。
以轻水型研究堆为典型示例,其他类型研究堆可根据准则结合实际判断。
二、报告格式与内容细化
《指南》对《规定》中各类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标准化规定,具体包括:
1.定期报告
建造阶段月度报告:需涵盖建造进展、安全重要设备事件综述、问题整改、监管要求落实、下月计划等;
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运行状态、异常事件、维修修改、燃料操作、放射性废物管理等;
年度报告:需总结全年安全状况、重要问题整改、经验反馈及下年度计划。
2.事件报告
建造事件:涉及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或设备的采购、土建、安装、调试等活动中的异常;
运行事件:包括超出运行限值、安全系统误动作、放射性泄漏等。
3.核事故应急报告
应急通告需包含事故初步信息,应急报告需补充详细处置措施,事后需提交评价报告。
三、事件报告准则
1.建造阶段事件
需报告的情形包括设计偏离、材料缺陷、施工质量不达标、调试异常等;
事件通告需在24小时内提交初步信息,事件报告需在30日内提供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2.运行阶段事件
报告范围涵盖运行限值突破、安全屏障失效、放射性物质非预期释放等;
事件通告需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在24小时内提交。
四、特殊情形处理
1.多堆管理
营运单位管理多个研究堆时,允许合并报告内容,但需确保信息完整性和独立性。
2.长期停堆或停闭阶段
Ⅲ类研究堆或长期停堆的研究堆可豁免月度报告,仅提交年度报告;
停闭管理期间的研究堆需遵循专门停闭管理报告要求。
五、实施要求
1.时间节点
月度报告需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提交,年度报告于每年4月1日前提交。
2.报送对象
提交至国家核安全局或所在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重要活动报告需提前15日报备。
六、总结
《指南》通过细化报告格式、明确事件判定标准、规范报送流程,强化了研究堆核安全监管的可操作性。营运单位需结合堆型特点及实际运行状态,动态调整报告内容,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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