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6〕58号
关于昌吉州西部南山伴行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昌吉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州西部南山伴行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7年7月14日,我局制发“昌州环评〔2017〕49号”批复了昌吉州西部南山伴行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实施期间,因线路调整、部分路段公路等级下调,致使线路走向偏移、总长缩减,桥涵构造物规模同步调整。调整后线路穿越大丰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生态敏感保护目标,构成环评重大变动,依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鉴于本项目在重新报批前已开工建设,相关“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期,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对该“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你公司应积极整改,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变更后,项目位于昌吉州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境内,路线总体走向自东向西,起于头屯河西岸八钢工业园区,与乌鲁木齐西绕城八钢互通连接线顺接,经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南山北坡,终点接X160。项目起点坐标东经87°15′07.311″,北纬43°51′59.592″,终点坐标东经86°22′04.836″,N44°08′45.963″,全长97.696km。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路线长度69.065km,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60km/h和80km/h,路基宽度24.5m/16.5m,双向4车道建设;二期路线长度28.631km,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80km/h,路基宽度12m,双向两车道建设。全线共设置跨河沟桥梁46座(其中大桥5座、中桥18座、小桥23座)、涵洞304道、通道14道、平面交叉41处、管线交叉32处,设置服务区1处(含养护工区)、收费站1处(含养护工区和管理中心)、停车区1处。变更后,线路长度、工程占地面积、施工便道长度、涉水桥墩数量、所需土石方数量均减少,造成的地面扰动和植被破坏面积总体变小。项目总投资约229370.9918万元,环保投资约232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01%。
根据新疆交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6〕4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6〕2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6〕4号),本项目符合自治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鉴于项目已建成并于2022年7月通车试运行,后续需重点抓实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已结束,已完成3处施工生产生活区的场地平整,后续持续做好区域地貌恢复工作;涉水区域施工迹地清理到位,河道原貌基本复原,养护阶段优先施用原生表土、栽植乡土植被,稳步构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融协调的生态景观。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工程沿线服务区及收费站供热采用电锅炉,产生的餐饮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2要求排放。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已结束。运营期,项目服务区及收费站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A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用于冲厕的标准限值后,回用于冲厕和站区绿化,冬季存储于中水池内,不外排。在穿越大丰镇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公路两侧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构建封闭式路基防护体系,防范车辆事故侧翻后进入保护区;桥梁路段配套建设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及应急事故池,路基路段同步设置拦水带、急流槽与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均布局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外);同时,在水源保护区路段全域设置警示标识,强化风险预警管控。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声环境敏感点须严格按要求设置声屏障,运营期通过采取禁鸣、限速等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及周边环境的影响。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于垃圾箱,定期清运至呼图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常态化运维桥面径流收集管网、防渗事故应急池等环保设施,定期检修防撞护栏与水体警示标识,及时清淤疏通、排查渗漏隐患,确保设施完好有效、稳定发挥水体污染防控应急作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队伍建设,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程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对水源地影响、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加快完成施工期遗留问题整改,确保对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呼图壁县分局、玛纳斯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呼图壁县分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上一篇: 【行政许可】关于奇...
下一篇: 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