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关于新疆吉木萨尔县东台子Ⅱ号建筑用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04-24 11:54:52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6〕36号

关于新疆吉木萨尔县东台子Ⅱ号建筑用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永裕砂石场: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吉木萨尔县东台子Ⅱ号建筑用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城150°方位,直距约9.2km处,行政区划隶属吉木萨尔县二工镇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13'8.47",北纬43°54'46.16"。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选矿工业广场、表土堆场、成品料堆场及矿部生活区、矿山运输道路等配套设施。项目设置一个30m3柴油储罐。矿区范围内规划设置4个建筑用砂露天开采区,总占地面积为37.58ha。开采体积约301.62万m³,露天采矿场开采采用凹陷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开采的采矿方法,设计开采标高由+911至+946m,矿体平均厚度9m,生产规模70万m³/a。矿石量为301.621万m³,设计利用可采资源量为:利用率74.17%,设计采矿回采率95%,可开采矿石量212.53万m³。矿山服务年限约为3年1个月。项目总投资3808.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4.07%。

根据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初审意见(吉环项审发〔2026〕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进行施工布置,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运营期开采过程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采空区及时回填、覆土复垦或绿化;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开采后期及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采区封场,及时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对露天采场、堆场等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裸露地面,积极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予以恢复重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表土剥离、矿石开采实施湿法作业,定期洒水降尘并降低挖斗卸料高度;车辆进出口设洗车平台,严控车速,运输道路须硬化并常态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主干道两侧设置防沙网并定期洒水;原矿堆场、表土堆场、成品堆场及临时堆料场采取洒水、移动式柔性防风抑尘网及编织物苫盖联合抑尘;粒径<20mm的成品砂石料须存放于密闭成品仓,输送带采用封闭廊道,场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限值要求。破碎、投料、筛分工序须布置于密闭厂房内,设置收集效率≥90%的集气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要求。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柴油储罐采用直埋式双层固定顶罐,柴油储罐周边需进行道路硬化处理,配套封闭式加油枪,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标准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作施工现场降尘用水。食堂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和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水质标准后用于办公生活区及运输道路降尘。洗砂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露天采场洼地集水沉淀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和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水质标准,用于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措施,合理设置车辆进出通道,运输车辆限速行驶。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弃土、弃渣全部用于回填取土坑,平整。无法回填利用的建筑垃圾与弃土方,暂存于矿区指定场地并加盖篷布,定期外运至建筑废物填埋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后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运营期筛分废土、沉淀池泥土及时清运至表土堆放场暂存,回填采坑;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委托吉木萨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定期清运脱水后,统一处置。剥离的表土暂存于表土堆放场,全部用于矿区生态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集中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306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4.612t/a。从吉木萨尔县北庭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淘汰项目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3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替代总量(t/a)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颗粒物

4.612

吉木萨尔县北庭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淘汰项目

承诺“十五五”期间淘汰

21.8812

21.8688

17.2568

说明:颗粒物用于吉木萨尔县殡仪馆火化设施建设配置项目0.0124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