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关于征12-1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04-23 11:53:18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6〕35号

关于征12-1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征12-1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建设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具体位于六户地镇六户地村西北47.8km,井口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41'32.830",北纬44°57'11.430",总占地面积28866m2,均为临时占地。建设内容为新钻1口油藏评价井,井号为征12-1井,设计井深4650m,二开井身结构,均采用水基钻井液,同时配套建设井场相关辅助设施等,钻井期130天,试油期100天。工程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3.5万元,占总投资的6.39%。本项目环评仅适用于工程钻试期,钻试结束后即封井或转为开发井。纳入区块产能开发工程中的,须另行组织区块及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乌鲁木齐天泓润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区域内临时性占地应合理规划,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减少临时占地面积,施工过程中严格规定车辆和各类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尽量避开植被覆盖度较高的区域;加强施工期宣传教育,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猎杀野生保护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对施工道路路面采取洒水、围挡措施,物料集中堆放采取苫盖;物料运输车辆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对钻机、柴油发电机等设备进行维护;试油期产生的伴生气经液气分离后通过放喷池点火充分燃烧后排放,试油期井场边界非甲烷总烃应符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采用下套管和注水泥固井的完井方式固井,钻井泥浆经初步分离,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试油期间井下作业废液、压裂返排液经专用储罐收集后由罐车拉运至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春风一号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表1水质主要控制指标V级标准后全部回注油藏,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至环保厕所,定期拉运至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一区生活基地污水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井场水基岩屑及钻井泥浆混合物通过1套不落地设备进行固液分离处理,分离后的水基钻井岩屑暂存于岩屑储罐,经处理后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相关标准限值后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检修和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沾油抹布及油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处置,严禁随意丢弃;事故状态下产生的落地油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理。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按规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后,需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机制有效运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结束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