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94号
关于新疆采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阜康市北部
沙漠天然石英砂矿(压裂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采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采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阜康市北部沙漠天然石英砂矿(压裂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20°方位60km处,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17′45″,北纬44°42′00″,划定矿区范围面积1.0366km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该矿位于阜康市北部石英砂矿重点开采区范围内。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矿场,表土堆场、排土场以及工业广场。矿山采矿规模80万t/a,工业广场石英砂加工规模为80万t/a,矿山服务年限18.69年,开采方式为山坡式露天开采,开采深度+623.00至+585.00m。冬季供热采用电锅炉。项目总投资6681.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4万元,占总投资的14.13%。
根据新疆润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3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运输车辆密闭运输,严禁抛洒滴漏。运营期开采作业面及石英砂装卸过程中采用雾炮机水雾增湿除尘方式降尘、大风天气不得生产、分区分片开采等措施处理,减少工作面及装卸过程中的粉尘产生量。排土场、表土堆场采用篷布遮盖及洒水措施;工业广场石英砂筛分环节封闭设置,筛分粉尘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石英砂烘干热源采用电,烘干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石英砂原料堆场采取全封闭措施;工业广场石英砂输送廊道封闭设置;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食堂油烟排放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限值要求。筛分粉尘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标准要求,即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烘干粉尘颗粒物浓度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0mg/m3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广场洗砂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办公生活区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水质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的C级标准,用于矿区洒水抑尘或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工序,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间应加强采矿、工业广场及运输过程噪声管理,合理规划运输路线,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矿过程剥离表土集中堆放在矿区表土堆场,及时用于土地复垦;筛分产生的废弃砂土堆放至排土场,采用篷布遮盖,后期回填于采坑;沉淀池沉渣定期清运至排土场,后期回填于采坑;工业广场办公生活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本项目不设置机修车间,车辆、设备大修全部外委进行维修,日常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废包装桶集中收集于危废贮存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草地等征占地手续。施工期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控制开采活动扰动面积,严禁超矿界开采,严格落实防沙治沙措施,尤其是禁止在矿区西侧新疆阜康市彩南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进行开采。控制开采深度,科学设置堆场,并采取防洪、排水、边坡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矿区采取边开采边恢复,闭矿期严格按照该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开展保护与治理工作,对矿区周边进行表土回填和迹地覆土恢复等措施,对矿区地表建筑进行拆除,对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对陡坡进行削坡处理,防止水土流失,矿区绿化面积不应低于原有荒漠草场植被绿化率。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824t/a,倍量替代量为1.648t/a。本项目颗粒物总量削减量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中调配(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1.648 | 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 2023年完成 | 131.62 | 119.71034 | 118.06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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