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83号
关于新疆佰晟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活性炭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佰晟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佰晟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活性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43′42.540″,北纬44°7′11.604″。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条年产5万吨煤质活性炭生产线,建设1栋4000m2的原料储存库、1栋2360m2的产品储存库、1栋2655m2的炭活化车间(建设4台内热式炭活化一体炉、4台焚烧炉、4台8t/h的余热锅炉、成品包装车间),1栋2655m2的成品包装车间,1栋2100m2的综合楼等。本项目主要原材料为水洗煤,水洗煤经炭化、活化后形成产品煤制活性炭。厂区冬季采用蒸汽供热,蒸汽由余热锅炉产生。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万元,占总投资的3.2%。
根据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5〕2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建筑垃圾收集后可利用的进行再利用,不可利用的由施工方统一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及时恢复土地原有功能,严禁大风天气开展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环保绩效应参照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中A级水平。上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不小于95%)后送至布袋除尘处理(去除效率99%),最终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炭化、活化通过烟道利用引风机引入SCR脱硝装置+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处理后,由1根35m高排气筒排放(除尘效率99.5%,脱硝效率85%,脱硫效率95%),尾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包括软水制备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循环水排污水、脱硫废水,其中部分软水制备废水收集后回用,其余软水制备废水与余热锅炉排污水、循环水排污水及生活污水一起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脱硫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排放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置于生产车间内、安装减震垫,并加强维护,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收尘灰、脱硫石膏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执行,做好综合利用;废机油、废催化剂等暂存于厂区危废库,委托资质单位拉运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园区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园区应急系统衔接。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SO2 倍量替代量为:2.187t/a、NOx 倍量替代量为:18.21t/a、颗粒物倍量替代量为:21.486t/a、非甲烷总烃倍量替代量为:15.36t/a。颗粒物和SO2、VOCs从吉木萨尔县65t/h以下燃煤锅炉整治项目削减量中调剂解决,NOx 从新疆五鑫铜业奥斯麦特炉粉煤改天然气技术改造项目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21.486 | 吉木萨尔县65t/h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6台) | 2021年完成 | 69.409 | / | 47.923 |
二氧化硫 | 2.187 | 吉木萨尔县65t/h燃煤锅炉整治(16台) | 2021年完成 | 10.411 | / | 8.224 |
氮氧化物 | 18.21 | 新疆五鑫铜业奥斯麦特炉粉煤改天然气技术改造项目 | 2022年完成 | 58.62 | 49.948 | 31.738 |
VOCs | 15.36 | 吉木萨尔县65t/h以下锅炉整改(73台) | 2022年完成 | 43.281 | / | 27.921 |
上一篇: 【行政许可】昌州环...
下一篇: 【行政许可】昌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