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79号 关于新疆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8-06 12:23:44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79号

关于新疆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危废仓库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新疆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9′23.708″,北纬44°03′32.764″。项目占地面积4722.28m2,建设内容为:新疆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一条4万吨/年大修渣资源化利用生产线、一条2万吨/年炭渣资源化利用生产线(已取得新环审〔2024〕12号批复)。新疆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原为已收购的新疆金佰利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新疆金佰利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有项目已不再生产,且厂区内已建沥青改质装置车间及沥青调配车间车间内生产线均已拆除,目前车间处于空置状态。项目利用现有已空置的原沥青改质装置车间及沥青调配车间进行改建,分别改建为1#危废贮存库及2#危废贮存库,改建后用于存储大修渣,并配套建设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新增大修渣贮存量2.3万t。本项目建成后现有项目产能及产品方案均保持不变。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5.83%。

根据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5〕2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施工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项目运营期仅为大修渣的贮存,贮存的大修渣为块状固体危废,采用防腐蚀的内塑外编袋装储,贮存期间不拆除外包装。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入下水管网。运营期无生产、生活污水产生。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做好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止鸣笛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包装物定期清理,回收利用;施工区设立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运营期意外破损后更换的大修渣废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内危废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收储的大修渣委托有相应运输资质单位的公司运输,且运输车辆持有危化品车辆运输许可证,按规定路线行驶。项目大修渣的收集、运输、贮存过程均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等有关规定。同时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园区应急系统衔接。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