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70号 关于玛纳斯县新集实业装配式新型材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7-29 19:44:18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70号

关于玛纳斯县新集实业装配式新型材料加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新集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玛纳斯县新集实业装配式新型材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镇中心东南方向约6.5km处,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19′29.335″,北纬44°14′11.341″,用地面积14000㎡。该项目为扩建项目,拟在玛纳斯县新集实业有限公司商砼站北侧预留空地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间1800㎡生产厂房、一间460㎡办公生活用房、一间30㎡锅炉房(新建1台1t/h燃气锅炉)、1条年产8万块矩形渠预制构件生产线,预制构件生产线包括骨料配料系统、骨料输送系统、控制室、计量系统、搅拌系统、外加剂系统、水路系统、气控系统、电控系统及粉料储存和供给系统等,完善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万元。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昌吉州生态环境玛纳斯县分局已出具不予以立案审批表。

根据新疆瑜璟润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5〕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措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大气污染物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标准要求;项目上料、混合搅拌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内外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厂内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定期运至玛纳斯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收集后回用于搅拌工序,不得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分布高噪声设备、距离衰减、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混凝土废渣回用于搅拌工序;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原厂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依托厂区原有工程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最终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运营期设备维修维护等委托专业机修单位进行,机修产生的废机油交由机修单位回收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氮氧化物0.056t/a,颗粒物0.053t/a,二氧化硫0.024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氮氧化物0.112t/a,颗粒物0.106t/a,二氧化硫0.048t/a。颗粒物从玛纳斯县2021年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削减量中扣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心连心2021年锅炉烟气超低改造项目中扣除(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总量(t/a)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氮氧化物 

0.112

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2021年提标改造

149.45

6.0932

5.9812

颗粒物 

0.106

玛纳斯县2021年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

2021年淘汰

57.4

7.1964

7.0904

二氧化硫

0.048

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2021年提标改造

8.01

0.1404

0.0924

说明:氮氧化物: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原有氮氧化物总量149.45吨,本次为第六次替代,第五次替代剩余6.0932吨。颗粒物: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原有颗粒物总量57.4吨,本次为第二十三次替代,第二十二次替代后剩余7.1964。二氧化硫: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原有二氧化硫总量8.01吨,本次为第七次替代,第六次替代后剩余0.1404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