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69号
关于新疆德必信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改质沥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德必信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德必信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改质沥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化工新材料产业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35′19.489″,北纬44°15′31.665″,占地面积83272.5m2。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条年产3万吨改质沥青生产线;储罐区包括1000m3和1500m3的沥青储罐各1个,1500m3蒽油储罐2个,1000m3和1500m3的洗油储罐各1个,以上储罐均为固定顶储罐,新建4t/h燃气导热油炉1台。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6万元,占总投资的7.6%。
根据新疆中科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5〕1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工序的沥青熔化、搅拌装置采取封闭式设备,生产工序的废气以及储罐的呼吸废气通过管道负压收集后采取两级洗油吸收+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蓄热催化燃烧(RCO)措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沥青烟、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燃气导热油炉烟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SO2、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NOx执行《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中NOx浓度不高于50mg/m3的要求。运输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为冷却循环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呼图壁县工业园化工园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润滑油桶、油罐罐底油泥等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的要求。危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储罐区采取防渗措施,设置围堰及事故应急池。加强设备、管线维护检修,防止跑冒滴漏。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333t/a,二氧化硫0.095t/a,氮氧化物0.72t/a,挥发性有机物0.224t/a。项目位于不达标区,污染物削减量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0.666t/a,二氧化硫0.19t/a,氮氧化物1.44t/a,挥发性有机物0.448t/a,均出自2022年呼图壁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减排量(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削减量(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0.666 | 2022年呼图壁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完成 | 29.591 | 2.0034 | 1.3374 |
二氧化硫 | 0.19 | 2022年呼图壁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完成 | 21.2095 | 9.1575 | 8.9675 |
氮氧化物 | 1.44 | 2022年呼图壁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完成 | 14.541 | 7.6576 | 6.2176 |
挥发性有机物 | 0.448 | 2022年呼图壁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完成 | 21.132 | 20.072 | 19.624 |
(说明:2022年呼图壁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原有颗粒物削减量29.591吨、二氧化硫削减量21.2095吨,氮氧化物削减量14.541吨,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21.132吨。上一次替代呼图壁县五工台镇人民政府中渠村农副产品储存项目后颗粒物剩余2.0034吨,氮氧化物剩余7.6576吨;上一次替代新疆永盛时代燃气有限公司大丰天然气液化调峰储备项目后二氧化硫剩余9.1575吨,上一次替代新疆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弃动植物油脂等资源循环再利用项目后挥发性有机物剩余20.072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1.3374吨、二氧化硫剩余8.9675、氮氧化物剩余6.2176吨、挥发性有机物剩余19.62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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