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64号
关于S240线准东大井服务区至奇台公路改扩建项目
临时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S240线准东大井服务区至奇台公路改扩建项目临时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89°37′21.948″E,44°8′15.721″N。项目占地面积147370m2,建设内容为:新建预制场1处,水泥混凝土拌合站和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各1座,水泥稳定土拌合站2座,办公室、宿舍及实验室,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消防及环保等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1.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58%。本项目为S240线配套临时工程,S240线建设完成后本项目全部拆除。
根据新疆中科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5〕2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施工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搅拌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骨料烘干热源采用醇醚燃烧器燃烧产生的热气,醇醚燃烧器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相关限值要求;沥青加热及搅拌废气经“喷淋塔+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用于加热导热油的醇醚燃烧器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由1根8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燃油锅炉要求;食堂油烟经抽油烟机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要求;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矿粉筒仓均设置仓顶袋式式除尘器,碎石采取半封闭加防尘网覆盖的措施,砂采用全封闭料仓,并设置洒水喷淋装置,物料输送采取全封闭廊道,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切割废气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各生产线无组织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入下水管网。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冲洗废水、设备和运输车辆清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其中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排入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机器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包装物定期清理,回收利用;施工区设立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运营期产生的不合格骨料由供应商拉走、除尘器收集粉尘、滴漏沥青及拌合残渣等回用;废钢筋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活性炭、废导热油、焦油沉渣、电捕焦油器废油、废机油、废含油手套、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标准。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308t/a、氮氧化物:3.44t/a、VOCs:0.030t/a,从奇台县2023年61台小锅炉拆除项目替代。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VOCs | 0.030 | 奇台县2023年61台小锅炉拆除项目 | 2023年已完成 | 48.85 | 21.1163 | 21.0863 |
颗粒物 | 1.308 | 奇台县2023年61台小锅炉拆除项目 | 2023年已完成 | 292.85 | 110.8897 | 109.5817 |
氮氧化物 | 3.44 | 奇台县2023年61台小锅炉拆除项目 | 2023年已完成 | 97.7 | 9.587 | 6.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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