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63号
关于新疆吉木萨尔县二工河行洪通道至东槽子水库段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吉木萨尔县二工河行洪通道至东槽子水库段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二工河老台乡,以二工河水库行洪通道桩号32+600为起点,东槽子水库桩号52+491为终点,两岸总计治理17.514km,(左岸治理9.134km,右岸治理8.38km)及配套相关附属建筑物。其中,二工河水库行洪通道~G7高速路段(桩号H32+600~H37+478),治理河长4.878km,两岸总计治理7.652km(左岸治理4.203km,右岸治理3.449km)。X183~东槽子水库段(桩号H47+560~H52+491),治理河长4.931km,两岸总计治理河长9.862km,左岸治理4.931km,右岸治理4.931km。新建护岸13.672km(左岸6.836km,右岸6.836km)、新建堤防1.972km(左岸1.363km,右岸0.609km)。配套设施主要是对二工河水库行洪通道~G7高速路段河槽进行疏浚整理;新建排洪渠0.935km,河道上顶宽1.76m,渠深1m;对二工河S303至羊坝大闸中小河流工程末端溢流堰堰顶进行加高;工程设计在堤防工程堤顶,顺堤方向每隔1.0km增设一处错车平台。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和《新疆吉木萨尔县二工河防洪规划》确定本工程等别为V等,工程规模为小(2)型,堤防工程级别为5级,设防标准为10年一遇。项目总投资5255.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5 万元,占总投资的1.38%。
根据乌鲁木齐市清泽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5〕1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的废气来源主要为土石方开挖、施工车辆运输扬尘、风力扬尘和混凝土搅拌废气。施工方应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禁止在4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土地开挖和回填作业,土石方开挖过程中需设置封闭围挡、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施工现场大门口必须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现场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半封闭和覆盖措施,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在生产区建设一座临时混凝土拌和系统,混凝土原料储存在密闭堆棚且设喷淋装置,水泥等粉料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筒仓,粉尘经筒仓顶部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搅拌粉尘经筒仓全密闭及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措施处理后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渣土车应按要求做好密闭苫盖,机械、车辆应使用标准汽柴油,并及时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所有机械、车辆均需建立管理台账。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起点位于二工河水库下游,施工材料堆放场应尽可能远离河道,施工期间废水、废渣禁止向二工河河道排放,禁止私自从二工河取水。施工长度约8m位于北三台地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开挖临时沉淀池等临时生产设施,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堆放施工材料及建筑垃圾。施工废水主要为混凝土拌和废水、车辆机械冲洗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排入沉淀池循环利用于混凝土拌和,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临时隔油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或场地泼洒抑尘,不外排。生活区依托附近乡镇,生活污水通过乡镇内污水排放处理设施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和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沉淀池底泥及疏浚淤泥。生活垃圾经附近乡镇垃圾箱集中收集后由吉木萨尔县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弃渣禁止随意堆存,集中收集后全部清运至吉木萨尔县城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沉淀池底部废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待施工结束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清淤疏浚产生淤泥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贮存、转移及制度性管理。
(五)生态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时尽量减少开挖量和生态破坏面积,优化土石方平衡,减少水土流失,避免土壤沙化;加强施工期机械、车辆行驶路线的管理,划定明确的施工作业范围和行驶路线,严禁越界施工和偏离施工便道进行无监管活动。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同时严禁对周围野生植被进行乱砍滥伐。土方开挖过程应分层进行开挖并分层有序堆放,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平整绿化,利用施工时产生的表层土对临时占地进行覆盖,恢复土地原有功能。施工期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不得影响和减少原有的下泄生态流量。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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