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62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公司报送的《吉木萨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准噶尔路吉木萨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楼、6楼。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11′55.354″;北纬44°0′9.019″。项目为P2基础实验室建设,主要针对食品监测、水质监测、化妆品、健康相关产品的微生物实验和理化实验等的检测,微生物实验室主要检测梅毒检测、布病检测;理化实验室主要进行食品监测、水质监测、化妆品,项目不涉及结核病及艾滋病毒的检测。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改造提升1700㎡疾控中心建筑设施,5楼、6楼新建疾控中心实验室,购置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及药敏分析系统、流动注射分析仪、全自动碘元素分析仪等医疗检验设备及配套附属设施等。项目总投资1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元。
根据新疆会清元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初审意见(吉环项审发〔2025〕1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机实验均在通风橱内进行,通风橱自带排风装置,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与房间排风套管套接,通过系统排风引至废气处理设施,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有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无机实验均在通风橱内进行,通风橱自带排风装置,无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与房间排风套管套接,通过系统排风引至屋顶,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排气筒排放,无机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微生物实验室产生设生物安全柜,所有涉及病原微生物、可能产生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均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生物安全柜自带排风装置,病原微生物气溶胶废气经生物安全柜收集后与专用排风套管套接,通过专用排风管引至高效过滤器过滤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本项目生物实验产生的病原微生物气溶胶废气不得检出;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除臭剂、加盖密闭、定期检查和维修措施,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等大气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相关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验废水排水系统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产生的实验室废水(纯水仪废水、实验废水和高压灭菌器废水生物实验室废水)经专用管道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消毒+二级处理(生化反应池+二沉池)+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污水总排口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保持设备良好工况、合理布局等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Ⅰ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外运处置。废活性炭、高效过滤器滤芯、实验室废料、实验废试剂瓶、实验室废液、废药物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物质单独收集,进行消毒灭活处理后分区密封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VOCs:0.1109kg/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VOCs:0.2218kg/a。由吉木萨尔县2024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3709户)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kg/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0.2218 | 吉木萨尔县2024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3709户) | 已完成 | 22.254 | 20.3364 | 20.1146 |
VOCs替代出处:新疆润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油基岩屑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1.2376吨,新疆万昌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期10万吨甲醛、2万吨气相鸟洛托品技改项目0.462吨,新疆西澎铎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阳极炭块项目0.21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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