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55号
关于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河二闸至北疆铁路大桥段河道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河二闸至北疆铁路大桥段河道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呼图壁河二闸至北疆铁路大桥段河道南侧。左岸的起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6°49′5.992″,北纬44°6′43.715″;终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6°49′56.731″,北纬44°9′7.414″。右岸的起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6°49′16.585″,北纬44°6′37.173″;终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6°50′09.002″,北纬44°9′13.513″。本工程综合治理河道5.643km,河段疏浚2.9km,新建堤防总长9.632km(左岸4.390km,右岸5.242km),新建临时施工道路1.02km,上提路2处,裹头1处。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堤防工程级别为5级,对应设计洪峰流量153.5m3/s。项目永久占地7.41hm2,临时占地0.61hm2;工程总投资2955.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97%。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5〕1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加强施工弃渣的管理,禁止随意抛卸土方;施工生产区、弃渣堆放区、施工便道等应及时做好水土保持和平整、复绿工作,严禁随意扩大施工活动范围;及时做好项目施工挖方场地的平整和生态恢复,施工结束后进行迹地恢复。按国家相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现场运输合理规划运输道路线路,车辆低速慢行,严禁乱碾乱压;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遮盖、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渣,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渣土车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在河边设置取、弃土(渣)场、物料堆放场等临时工程。施工材料堆放场应尽可能远离河道,场地做防渗处理并设围挡措施,加盖篷布覆盖,减少雨水冲刷对水体造成的影响。施工期不设施工营地,依托附近民房,无生活废水产生。严禁施工车辆进入河道冲洗车辆。严禁往河道内倾倒砂石料等物料,严禁将生活垃圾弃入河道。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施工期弃土优先用于主体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工程结束后多余弃土放置在防洪堤后弃渣堆放区夯实,用于加固防洪堤岸,生活垃圾依托周边村镇现有收集设施。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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