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54号
关于新疆阜康金塔实业煤矿初生煤田火区治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瑶池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阜康金塔实业煤矿初生煤田火区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昌吉州阜康市120°方位,直线距离约60km,行政区划隶属阜康市上户乡。火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41′26″,北纬44°01′45″,该火区总面积61687m2,最大燃烧深度59m。火区初步设计采用剥离、注水、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治理目标以达到彻底熄灭为标准。火区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阶梯式剥离方式,剥离工程量为10.51万m3;注水工程量5309m3,水源取用火区西部约3.5千米处的黄山河水,不开采地下水;覆土工程量为9.6万m3,土源地位于火区治理区西北部约1.6千米处,面积38970m2,土层厚度5~15m,土质为黄土,土方量约389700m3。无工程残煤产生。灭火施工工期为3个月。项目总投资843.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万元,占总投资的11.5%。
该项目详细勘查报告已取得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阜康金塔实业煤矿初生煤田火区详细勘查报告>的批复》(昌州应急〔2024〕154号)。该项目初步设计已取得《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阜康金塔实业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昌州政函〔2025〕171号)。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9号),项目作为煤田火区治理工程,不进行煤矿资源开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昌吉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取土过程严格控制取土范围、规范开挖方式,取土后应及时固定边坡,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比例进行放坡,防止取土场滑坡,取土场应设置截水沟以防止水土流失。火区治理区施工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避免产生新的地貌破坏,优化施工时序、缩短施工工期、控制施工范围,降低对地表植被和土壤的破坏,火区注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采取措施防止汽柴油等污染土壤环境,剥离的表土采取苫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作业人员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火区取土场、临建工区、供水工程、供电工程、施工临时便道等临时占地的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采取补偿措施。火区治理过程中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8号)、《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国能煤炭〔2010〕271号)要求对取土场、火区治理区等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对火区治理效果及生态恢复情况开展跟踪监测,确保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道路进行平整,铺设砂砾石并压实,限制作业带宽度,土方开挖、回填以及施工道路及辅助道路应定期洒水或者喷洒抑尘剂;施工场地出入口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物料运输车辆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应使用标准汽柴油,并及时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所有机械、车辆均需建立管理台账。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煤矿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用水、场地道路洒水等;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阜康市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大黄山煤矿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置,处理后用于煤矿生活区绿化用水。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作业设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土岩剥离物边开挖边回填,不进行外排;施工机械在矿井维修车间内维修,产生废机油暂存至金塔实业大黄山煤矿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等要求。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煤矿集中收集,统一清运至地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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