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53号 关于新疆油田准东地区防洪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7-12 18:50:44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53号

关于新疆油田准东地区防洪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准东采油厂: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油田准东地区防洪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火烧山、甘泉河和沙南三个油气生产作业区,火烧山作业区行政隶属昌吉州吉木萨尔县;甘泉河作业区和沙南作业区行政隶属昌吉州阜康市和吉木萨尔县。工程主要建设防洪设施,包括防洪渠、防洪堤、单井挡水块、过水路面等,总占地面积23552.5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3635.5m2,临时占地面积9917m2。火烧山作业区新建防洪渠326m、8m长盖板桥1座;新建2.5m坡长单侧防洪堤2处,共计1655m;新建1.5m坡长单侧防洪堤1处,长度55m;电线杆基础加强11座,改造过水路面1109.1m2,拆除混凝土护坡6m3。甘泉河作业区新建2.5m挡土墙325m,2.5m坡长防洪堤301m;新建12口单井设挡水块,单井建设长度140m,共计1680m;新建台27A、B4194井防洪堤45m;新建进台32巡井道路防洪渠332m,改造过水路面共计1216.72m2,过水路面护坡改造共计77.6m,新建过水路面共计1266.08m2,新建圆管涵18m,电线杆基础加强10座,拆除混凝土护坡14m3,拆除浆砌石护坡148m3。沙南作业区新建东三天然气储备站过水路面813.667m,路宽5m;新建北16一号站处过水路面29m,路宽4.8m;改造过水路面共计2515m,埋设DN800双涵管2处,单处长度6m;埋设DN1000双涵管1处,长度9m;改造沙4南站道路155m;新建2.5m坡长单侧防洪堤301m,拆除混凝土护坡4m3。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火烧山作业区工程规模小(2)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沙南作业区工程规模大(2)型,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甘泉河作业区工程规模小(1)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项目总投资856.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万元,占总投资的2.8%。

根据中堪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5〕15号)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2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土石方开挖和填筑较集中的施工区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对临时堆放的逸散性物料和弃渣采取防尘抑尘网苫盖措施,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渣土车应按要求做好密闭苫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不新建生活营地,无生活污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和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现场不设生活营地。施工过程中拆除的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拉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建筑废模块、建筑材料下脚料、废管材、断残钢筋头等可回收利用的施工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统一回收利用。

(五)生态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时应尽量减少开挖量和生态破坏面积,优化土石方平衡,减少水土流失,避免土壤沙化,加强施工期机械、车辆行驶路线的管理,划定明确的施工作业范围和行驶路线,严禁越界施工。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同时严禁对周围野生植被进行乱砍滥伐。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平整绿化,利用施工时产生的表层土对临时占地进行覆盖,恢复土地原有功能。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