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15号
关于高端智慧农业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盛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高端智慧农业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闵昌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东经为87°13′19.22″,北纬44°02′30.56″,占地面积36491.93m2。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高效节水设备6000套。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个生产车间,分别为原材料加工车间、配装车间以及机电一体化及机械精加工车间,新建办公楼及研发中心、宿舍楼。项目总投资19800万元,环保投资1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56%。
根据新疆会清元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5〕1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切割工序、抛丸打磨工序各设置1套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风机风量50000m3/h,收集率不低于90%)。焊接产生的颗粒物采用移动烟尘净化器处理;项目设置1座封闭式喷塑烘干一体房,喷塑采用静电喷塑,烘干采用电烘干设施,喷塑废气经负压收集通过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20mg/m3),VOCs执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表39-1 A级企业排放限值(30mg/m3)。厂界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³,VOCs 4.0mg/m³)。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振、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边角料(主要为废金属)、废焊渣以及除尘灰(金属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厂区设置生活垃圾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466t/a,VOCs 0.016t/a。项目位于不达标区,污染物削减量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2.466t/a,VOCs 0.032t/a。颗粒物从2021年昌吉市淘汰、煤改电29台燃煤小锅炉减排项目中解决;VOCs从2022年昌吉市拆除、淘汰9台燃煤锅炉减排项目中解决(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削减量(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2.466 | 116.6 | 44.82074 | 42.35474 | ||
V0Cs | 0.032 | 2022年完成 | 6.762 | 6.2591 | 6.2271 |
(说明:2021年昌吉市淘汰、煤改电29台燃煤小锅炉减排量原有颗粒物削减量116.6吨,上一次替代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末煤筛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后颗粒物剩余44.82074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42.35474吨。2022年昌吉市拆除、淘汰9台燃煤锅炉减排量原有VOCs削减量6.762吨,上一次替代昌吉市百力新型建材水果筐建设项目后VOCs剩余6.2591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6.227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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