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01号 关于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4t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5-08 18:06:41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01号

关于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4t燃气锅炉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4t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中区规划的新型建材产业区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22′32.963″,北纬 44°7′5.251″。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台4t/h燃气锅炉,同时建设配套附属设施,锅炉房占地面积139.51m2,在原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总投资46.2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5万元。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性质,根据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提供的审查意见,该项目于2018年底建设完成,主要用于该公司生活区冬季民生供暖使用,因日常供暖热源来自煅烧工序余热蒸汽锅炉,该锅炉自建好至今未投入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已过追诉期,决定不予立案查处。

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1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十四次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为50mg/m3,林格曼黑度1级),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的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排入成型一分厂冷却水池后,回用于冷却成型分厂预焙阳极生块生产,不得外排。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软水制备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锅炉维护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后暂存于厂区原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145t/a、二氧化硫0.267t/a、氮氧化物0.314t/a。项目位于不达标区,污染物削减源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0.29t/a、二氧化硫0.534t/a、氮氧化物0.628t/a。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削减量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减排量中调配(见附件)。

五、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表

污染物

名称

倍量替代量(t/a)

污染物替代源

替代源

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颗粒物

0.29

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2023年完成

131.6200

120.001

119.711

二氧化硫

0.534

19.7430

18.435

17.901

氮氧化物

0.628

14.4782

8.0442

7.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