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21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大庄子村。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13'55.559″,北纬44°06'55.004″。该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来自北庭工业园、物流园区、城北片区、城南片区庭园路以东区域的生活污水和食品加工废水。项目性质为改扩建,扩建规模为10000m3/d,扩建后总处理规模为20000m3/d。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已出具不予以处罚的情况说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初沉池、生化反应池、二沉池和应急事故池各1座,改造絮凝沉淀池1座,改造在线监测及加消毒间1座,新增加次氯酸钠设备。处理工艺为“强化脱氮改良A2/O工艺+絮凝沉淀工艺”。该项目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的相关标准,用于园区绿化及生态林灌溉,冬储夏灌。项目总投资4067.6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67.654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吐鲁番天熙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5〕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在初沉池、生化反应池(厌氧区、缺氧区)、二沉池和絮凝沉淀池加盖密闭,恶臭气体经管道收集后输送至离子反应器进行除臭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通过喷洒除臭剂及做好厂区绿化等措施,厂界无组织恶臭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不得接纳重金属及有毒有害、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废水。运营期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的相关标准后,经现有排污口外排于污水处理厂东侧的120万方中水蓄水库,然后用于生态林灌溉。建设单位需根据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扩建该中水蓄水库(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在现有中水蓄水库不能满足须储存的水量之前,完成中水水库的扩建工程,相应的中水回用管网及相应尾水管网应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加强尾水排放管理,积极拓展尾水综合利用渠道,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确保尾水得到综合利用,严禁外排。尾水消纳工程必须与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同时投入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得到合理处置。尾水严禁用于瓜果蔬菜等进入食物链的农作物,用于灌溉时应采取滴管、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漫灌。
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防渗工程设计和建设质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防止污水下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吸音和减振措施;加强厂区绿化、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采取措施后厂界处昼、夜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噪声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箱后由委托环卫部门运至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污泥经污泥脱水机脱水处理后,含水率降至60%以下,在满足相关标准的前提下,能综合利用于园林绿化、土地改良或土壤改良的优先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后及时送至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在线检测废液、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移。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修订完善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强化环境管理,新建应急事故池(有效容积4421.6m3),与工程同步建设,对非正常工况不达标废水进行收集处理,严禁外排。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将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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