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9号 关于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储存设施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1-22 19:18:24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9号

关于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储存设施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天山工业园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内,场界中心地理坐标为:E86°34'09.818",N44°17'22.424"。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东侧为新疆华美伟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侧为美联碳素,西侧和北侧为空地。本项目建设一座占地面积9860m2的封闭式储煤仓库,年贮存5万t煤炭(仅用于储存本公司生产使用煤炭,禁止外售)。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7.45%。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3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工地周边须设置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并设置围挡喷淋,重污染天气停止土石方作业;运营期运输道路沿路洒水、进出车辆冲洗;储煤仓库全封闭建设,出煤库内设置仓顶喷淋设施;原煤输送采用封闭式带式运输机,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物料运输车辆应加装密闭盖。运输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柴油机废气排放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或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结束后沉淀池拆除;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运营期使用仓顶喷淋措施进行除尘,不产生生产废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采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震、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采取厂区内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座垫,采取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的固体废弃物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施工建筑垃圾可作为筑路材料,定期用封闭式废土运输车及时清运,并送到指定倾倒点处置;部分可回收固废,集中收集后回用;少量施工废料(包装废弃物等)随生活垃圾一同处置。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区设临时垃圾箱或有防护措施的堆放点收集后,统一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运营期在设备检修或维护过程中产生少量的废机油,属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14-08,废机油暂存厂区已建的15m2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控制标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