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4号
关于昌吉市三屯河流域西干渠首以北河段水环境治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市水利局: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市三屯河流域西干渠首以北河段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市三屯河流域,治理河段为三屯河西干渠渠首至G312国道段河道及两岸部分区域,此段河道长度约20.0km,距昌吉市城15km。项目起点坐标:东经87°07′13.142″,北纬43°55′15.573″,终点坐标:东经87°11′18.112″,北纬44°02′25.474″。主要建设内容:对三屯河西干渠渠首至G312国道段河床平整、岸坡修整,对河道内SK3#、SK4#、SK6#、SK9#、SK10#、SK11#6个沙坑进行填埋,对河道内SD3#、SD25#、SD25-1#3个沙堆进行清理,对河道内建筑垃圾填埋坑进行处理,修整护岸4.0km。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该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已出具不予行政处罚意见(昌市环函〔2024〕26号)。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初审意见(昌市环函〔2024〕2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一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对植被和农田地貌进行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现场运输合理规划运输道路线路,车辆低速慢行,严禁乱碾乱压;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遮盖、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渣,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渣土车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相关标准要求。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对地面水的排放进行组织设计,严禁乱排,施工营地区设置防渗污水收集池,施工及清洗废水等进行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施工营地内设置移动环保公厕,生活污水全部排至环保公厕,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拉运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禁止夜间运行高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风机及开关站等机械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开挖产生的土石方及其它建筑类垃圾回填于场地内部地基处理;包装袋由施工单位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通过垃圾箱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昌吉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站进行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废电器件由厂家进行回收处理;检修时产生少量生活垃圾随身携带,丢弃至就近垃圾收集站;废矿物油产生后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不得储存。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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