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327号
关于阜康2井钻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准东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2井钻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距阜康市北偏东49km,项目占地面积15203m2,均为临时占地。工程新钻1口勘探井,井号为阜康2井、钻井总进尺6008m,采用常规三开井身结构,一开使用水基钻井液、二开、三开均使用油基钻井液。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试油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周期:钻井期为70天,试油期为180天。本项目总投资15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11%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七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占地面积,最大限度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对临时占用地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态经济补偿和恢复植被,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低速慢行,不得超载,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加盖遮盖物,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污染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钻井及试油期间定期对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等设备进行维护,并且采用合格的柴油,使用检测合格的设备等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相关标准要求。伴生气通过气液分离器进行分离,并经排气管线燃放,试油期井场边界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试油废水、压裂返排液采用井场专用废液收集罐收集后运至吉28区块原油脱水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相关标准后全部回注油藏,不得外排;钻井采用下套管注水泥固井方式进行水泥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生活营地设临时储集池(具备防渗)用于收集生活污水,收集后运至阜康东部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钻井泥浆为水基泥浆,钻井采用“泥浆不落地系统”,钻井期钻井岩屑随泥浆一同进入泥浆不落地系统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出的岩屑暂存于岩屑储存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拉运进行处理,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7-2017)后用于油区场地平整或铺垫道路;油基泥浆和岩屑一起进入泥浆不落地系统固液分离后,固相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废编号为HW08,废物代码为071-002-08),委托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废防渗材料、落地油、机械设备废油与废润滑油桶委托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定期清理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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