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303号 关于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技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11-20 17:08:48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303号

关于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铸造车间内。本次为补办环评,已对你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项目主要在铸造车间内中频炉前空场地新增可以回收再利用铸造粘土砂的设备和装置,回收砂线建成后可实现每小时处理旧砂5吨并制成成品砂5吨(年产成品砂1.2万吨),以满足现有生产线对新砂的需求。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占比10.5%。

根据新疆水之澈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3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二十四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砂投料、筛选后粘土砂投料及落料废气分别经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风机量5000m3/h)收集通过密闭管道连接至布袋除尘器1#(除尘效率不低于99%),再生砂破碎、筛选均在密闭设施中进行,废气通过密闭管道连接至布袋除尘器1#(除尘效率不低于99%),砂加热混制及成品砂冷却过程产生的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由一套布袋除尘器2#+活性炭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燃烧装置(RCO)(活性炭吸附+蓄热式热力燃烧法组合去除效率为65%)处理后最终汇入1根15m高排气筒(DA018)排放,有组织颗粒物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厂房为全密闭,同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阜康市东部城区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运行时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固体废物为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厂房清除的灰渣、旧砂筛渣、不合格的产品、职工生活垃圾、废布袋、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不合格的产品、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均收集后返回生产线重新生产。废渣集中收集后袋装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于垃圾箱内,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除尘器废布袋更换后,立即委托处置单位拉运,不在项目区内储存。一般固废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新建一座20m2的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排放量:4.1285t/a,VOCS排放量:0.05819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8.257t/a,VOCS:0.11638t/a。总量指标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中核减(见附件)。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倍量替代总量(t/a)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颗粒物

8.257

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2022年完成

131.62

128.258

120.001

VOCs

0.11638

19.943

19.943

19.6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