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88号
关于新疆瑞海粮油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食用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瑞海粮油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瑞海粮油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食用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准东生活基地北侧,原天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3′21.918″,北纬44°9′47.796″。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使用已建成的空置厂房建设年产1万吨食用油生产线1条,生产规模为年产5000t亚麻籽油、3500t葵花籽油、1500t红花籽油,共计10000t粮油,配套建仓储库、停车间以及办公楼。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94%。
根据新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3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筛选、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率不低于90%,风机风量10000m3/h)收集进入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脉冲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筛选的杂质、废包装物、油渣等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油渣和筛选杂质作为饲料外售,其他一般固废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04t/a,替代量颗粒物0.008t/a。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的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0.008 | 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 | 2022年完成 | 272.4420 | 197.5172 | 197.5092 |
(说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原有颗粒物削减量272.4420吨,上一次替代新疆圣威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千米电线电缆项目后颗粒物剩余197.5172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197.509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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