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87号
关于阜康市长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装配式墙体材料项目(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长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市长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装配式墙体材料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高新技术开发区C、D片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2′22.942″,北纬44°11′2.074″。原环评批复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年产50万立方米装配式墙体材料生产线一条(加砌块20万立方米/年、板材30万立方米/年),建设十栋生产性厂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楼等附属设施。本次变更在原环评基础上新建5万立方米自保温砌块及60万平方平模桁架板装配式墙体材料生产线及2台15th/h燃气锅炉,新建自保温砌块生产车间、平模桁架板生产车间及其配套设施,取消了2号车间内的原料加工区及配套设施(依托1号车间进行原料加工),取消了干粉砂浆车间及烘干车间内容。变更后的生产规模为年产20万立方米加砌块、30万立方米加砌块板材、5万立方米自保温砌块及60万平方平模桁架板装配式墙体材料。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47%。
根据乌鲁木齐天启环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2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石灰破碎等工序在完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水泥、石灰等粉料按照比例通过给料机进入搅拌机,投料过程使用管道输送。拌合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水泥、细石灰、粉煤灰等粉料由粉罐车注入筒仓,产生的粉尘经筒仓顶部的自带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原料堆场和球磨车间堆场均为封闭式堆场。运营期有组织颗粒物及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分别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及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0.5mg/m3)。燃气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处理后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执行《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的5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搅拌装置及脱模冲洗用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阜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加强营运期间对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产生的底泥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混凝土废渣、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经破碎球磨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颗粒物0.911t/a,二氧化硫0.114t/a,氮氧化物0.988t/a,倍量替代量颗粒物1.822t/a,二氧化硫0.228t/a,氮氧化物1.976t/a,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的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1.822 | 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完成 | 131.62 | 130.08 | 128.258 |
二氧化硫 | 0.228 | 19.743 | 18.663 | 18.435 | ||
氮氧化物 | 1.976 | 14.4782 | 10.0202 | 8.0422 |
(说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原有颗粒物削减量131.62吨,二氧化硫削减量19.743吨,氮氧化物削减量14.4782吨。上一次替代新疆喜多宝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番茄加工厂建设项目后颗粒物剩余130.08吨,二氧化硫剩余18.663吨,氮氧化物剩余10.0202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128.258吨,二氧化硫剩余18.435吨,氮氧化物剩余8.0422吨。)
上一篇: 昌州环评【2024】2...
下一篇: 【行政许可】昌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