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77号
关于新疆闽新再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闽新再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闽新再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晋商工业园新疆闽新再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24′53.960″,北纬44°5′6.480″,项目占地面积119429.66m2。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利用原有厂房和生产线,增加新能源汽车拆解产能,配套新能源汽车拆解工具、仪表、防护措施等,新增一座25m2动力电池暂存间。项目原有年拆解规模为20000辆/年,包括大车6000辆、小车14000辆,本次扩能新能源车拆解规模为8000辆/年,扩能后机动车总拆解能力达到28000辆/年。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
根据新疆润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3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切割作业位于密闭车间内,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破碎车间有组织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废水。项目在现有厂房内,不新增地面冲洗废水。现有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冲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阜康市城东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可回收一般固废包括废钢铁、有色金属合金部件、橡胶、塑料、玻璃、织布、纤维、废安全气囊(引爆后)、动力蓄电池、废制冷剂等分类回收后作为其他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厂的生产原料进行销售。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废主要包括陶瓷、泡沫、布袋除尘器的收集尘等,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液、废润滑油、电路板及单子元器件、废电容、废机油滤清器、废制动衬片、废活性炭、尾气净化装置、废铅酸蓄电池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要求做好分区存放,并及时交由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设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般固废的贮存、运输及处置应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55t/a,非甲烷总烃0.0011t/a,替代量颗粒物1.1t/a,非甲烷总烃0.0022t/a。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的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1.1 | 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2年完成 | 272.442 | 198.6172 | 197.5172 |
非甲烷总烃 | 0.0022 | 40.7010 | 8.2204 | 8.2182 |
(说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原有颗粒物削减量272.442吨,上一次替代项目新疆恒基天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混凝土外加剂项目后颗粒物剩余198.6172吨;非甲烷总烃削减量40.7010吨,上一次替代新疆富力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改建年产5万立方米自保温砌块生产线项目后非甲烷总烃剩余8.2204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197.5172,非甲烷总烃剩余8.218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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