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67号 关于新疆阳光炭素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10-10 18:31:12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67号

关于新疆阳光炭素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阳光炭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阳光炭素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区西区化工新材料区935号新疆阳光炭素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为新建项目,拟新建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总占地面积12m2,封闭式钢架结构,设置1条导流槽和1个废液收集池(容积为1m3),仅贮存本公司电捕焦油器处理沥青烟气过程中产生的电捕焦油(危废代码309-001-11),最大暂存量为1t,中转量为1t/a,最长暂存周期不超过1年。项目总投资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2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十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电捕焦油存储过程中挥发的非甲烷总烃。电捕焦油采用加盖铁制圆筒(密封)收集后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存储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排风系统+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劳动定员从原厂进行调剂,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贮存、转移及制度性管理。危废暂存间的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组织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项目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贮存区地面采取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定期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跟踪监测;配备满足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环境应急演练,并做好培训、演练记录,同时设置监控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