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66号
关于玛纳斯县高标准农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玛纳斯县玛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玛纳斯县高标准农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乐土驿镇、包家店镇、凉州户镇、北五岔镇、六户地镇、兰州湾镇、广东地乡、塔西河哈萨克族乡、旱卡子滩哈萨克族乡、平原林场等10个乡镇1个场。建设内容:工程主要对上述10个乡镇1个场的共计249条斗渠进行更新、防渗改造,改造渠系全长434.462km,配套建筑物共计1748座,其中节制分水闸1255座,农桥483座,渡槽10座。项目总占地面积295.11hm2(其中永久占地173.77hm2,临时占地121.35hm2)。工程设置4处施工营地、5处砼拌合点及骨料堆放场,工程不设置自采料场,所用砂石料从商品料场购买。项目总投资26585.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97%。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4〕1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一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渠道清基、拆旧、土石方开挖回填、敷设垫层、安装预制件及土石方和建筑材料堆放过程等易产尘施工活动采用水车定期进行洒水降尘;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临时储存的须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对施工行驶路段路面定期进行洒水降尘,渣土车应加盖密闭;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污染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冲洗废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等。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日常养护和作业监管,杜绝燃油、机油的跑、冒、滴、漏现象;严禁向沿线任何水体倾倒废油、抛弃生活垃圾、建材废料和建筑垃圾。施工生活营地设置防渗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采取吸污车拉运处理,不外排。在车辆冲洗区和混凝土拌和区均配套设置防渗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和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结束后沉淀池和化粪池全部拆除填埋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地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在穿越和途径村庄等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时,施工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午休时间和夜间禁止施工。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原渠道拆除产生的预制混凝土四棱板,定期由施工单位运至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临时弃土(石、渣)就近堆放,用于回填,不单独设置弃土(石、渣)场;施工营地及各生产区设置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由施工单位送至玛纳斯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工艺和施工时序,施工期安排在非灌溉期,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和地表开挖宽度,及时将开挖面回填,严禁将开挖弃土、渠道清淤物等随意丢弃。避免雨天施工,减少水土流失量。优化工程布置,减少临时占地,加强施工监理,规范施工,不随意破坏植被,避免对占地区以外土地的占用。生态敏感区内严禁布置任何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生态敏感区外围设置警示牌和宣传幅,禁止无关人员跨越作业带进入各生态敏感区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规定,在施工结束时对各类临时设施进行拆除清运,对各临时用地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加强施工人员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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