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65号
关于新疆吉木萨尔二工河区域初生煤田火区治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吉木萨尔二工河区域初生煤田火区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三台镇,治理区中心坐标东经88°46′31.680″,北纬43°57′35.910″。火区位于原露天采坑东部边坡上,治理面积55453.61㎡。火区采用剥离、钻探、注水、注浆及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火区注水工程需水量8758m³,灭火水源依托治理区西南侧约500m处的二工河支流,不开采地下水;火区剥离剥离土方量305000m³;钻探工程安装ɸ89×3套管,总进尺490m,包括观测钻孔和注浆钻孔,观测钻孔为后期监测服务,下套管、注水,但不进行注浆封闭;注浆工程注浆量26033m³;黄土覆盖区面积为60888.20㎡,用土量47486m³;火区设置1处取土场,位于治理区东部直线距离约1.8km处,面积9862.99㎡;设一排土场,位于治理区外围西侧,面积约29365㎡。项目总投资105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89万元,占总投资的6.99%。
该项目详细勘查报告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批复(《关于对<吉木萨尔二工河区域初生煤田火区详细勘查报告>的批复》<昌州应急〔2024〕110号>)。该项目初步设计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吉木萨尔二工河区域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昌州政函〔2024〕256号>)。根据新疆创青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2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二十一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占地为其他草地,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严格划定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对土壤和植被的扰动。开挖或排土前应先将有植被分布区域的表层土单独剥离,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毕后,用于恢复原地表层。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在工期安排上合理有序,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取土须在规定的土源地进行,禁止随意取土,减少生态环境扰动。施工期剥离产生的土石方、矸石堆弃至临时外排土场,最终全部回填于采坑。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设施,将土地平整剥离的表土均匀摊铺至临时工程迹地,恢复地表生态与项目区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堆土场堆弃时,剥离物应采取加盖篷布、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等措施,并洒水降尘。取土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遮盖措施,并洒水降尘。施工前规划好施工路线,利用已有道路,对道路进行平整、铺设砂砾石并压实,限制作业带宽度。注浆站上料区域四周设置围挡,上料过程密闭或采用湿法作业。施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渣土车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燃油货车,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柴油机废气排放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防渗池内,定期清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治理区、排土场和项目部位于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注浆使用黄土和水,不添加有害物质,现场不设危废暂存间、不进行柴油的储存,防止柴油、机油等有害物污染地下水。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作业设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残煤及建筑垃圾产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剥离产生的土方全部用于回填不外排。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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