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64号
关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昌吉市吐鲁番路加油站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昌吉市吐鲁番路加油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昌吉市吐鲁番西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向东150米处南侧。项目建设内容为加油站总占地面积约5705.32m2,总建筑面积为959.48m2,新建站房1座、罩棚1座、3具30m3双层汽油储油罐、1具30m3双层柴油储油罐、洗车房1座、充电桩4座、加油机5台等。汽油年销售量6500t/a,柴油年销售量1000t/a。主要工艺包括卸油及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储油、加油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三部分。项目总投资4387万元,环保投资139.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3.18%。
根据新疆朗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4〕1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运输车辆产生少量的扬尘,可采取洒水降尘。渣土车应按要求做好密闭苫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运营期:本项目在储存、卸油及加油三个阶段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三级油气回收措施进行处理,项目区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非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表3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无废水产生。运营期生活用水排入污水管网,最终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洗车废水设置隔油沉淀池,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并满足污水处理厂的纳管要求。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运输车辆控制车速,严禁鸣笛;5合理安排工期,禁止午休时段和夜间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营期通过对汽车限速、禁止鸣笛等措施减缓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厂内生活垃圾以及废弃包装材料等固废集中收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点统一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设封闭式垃圾桶集中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集中处理;含油废手套、抹布单独收集,属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隔油池废油和清罐油泥随清随运,不储存,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8597-2023)。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涉及的主要危险物质是汽油和柴油。项目油罐为双层油罐:其埋地加油管道应采用双层管道.相关技术参数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要求,双层油罐、防渗池和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应采用在线监测系统。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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