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63号
关于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区块煤层气开发项目
一期(15口探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区块煤层气开发项目一期(15口探井)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阜康矿区,项目拟部署15个井场,新钻探井15口,井身结构均为二开水平井,钻井总进尺35844m,同时建设进场道路(道路长度合计12327m,宽度4m)。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排采工程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单井钻井期约30天(钻井周期25天,压裂期5天),单井排采期约180天。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60955㎡,均为临时占地。项目总投资67131.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4.5万元。本项目环评仅适用于工程钻试期,钻试结束后即封井或转为开发井。纳入区块产能开发工程中的,须另行组织区块及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乌鲁木齐恒达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一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区域内的临时占地合理规划,避开野生植被及保护植物较丰富的区域,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过程实施“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现场运输合理规划运输道路线路,车辆低速慢行,严禁乱碾乱压;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遮盖、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渣,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渣土车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相关标准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期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进入泥浆不落地系统分离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施工末期不能循环使用时拉运至阜康市东部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营地设临时防渗收集池用于收集生活污水,收集暂存后定期由吸污车清运至阜康市东部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各井场设钻井液不落地设备,水基钻井岩屑采用同一套不落地系统进行固液分离处理,分离出的液相回用于钻井,分离出的水基钻井岩屑暂存于收集池,采用加石灰法固化后经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中污染物限值要求,同时石油烃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后,用于井场铺垫、矿区内部道路铺设;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分类收集暂存至危废暂存设施,钻井结束后及时送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施工结束后产生的沾油废防渗材料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定期清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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