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62号
关于S228线硅化木园至土圆仓公路改扩建项目
场站生产、生活区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S228线硅化木园至土圆仓公路改扩建项目场站生产、生活区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县雀仁乡S228线东南侧,项目区西侧为农田、S228公路,南侧、东侧均为空地,东北侧320m处为新疆蒙通煤炭物流集散中心。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5′2.651″,北纬44°3′14.955″。项目总面积为155331平方米,是S228线硅化木园至土圆仓公路改扩建项目的生产生活区,建设一套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一套水稳料搅拌站、一套钢筋加工厂、箱梁、盖板、侧墙预制区及生活区等。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5%。
根据乌鲁木齐市清泽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4〕3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二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水洗砂、砾石烘干滚筒燃烧机烟尘、烘干滚筒粉尘、振动筛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加热石油沥青的导热油炉(8t/h)以低硫柴油为燃料,燃油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一根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油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沥青加热和保温废气通过密闭负压集气设备收集与重油储罐呼吸口密闭管道相连由“电捕焦油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厂区道路采取水泥硬化、定期清扫、出入车辆冲洗等措施;砂石料仓采用全封闭彩钢结构,地面应全部硬化,并采取喷雾抑尘;矿粉、粉煤灰和水泥采用罐仓储存,粉料采用气力输送的方式从罐车输送至罐仓,罐仓粉尘经顶部排气孔+仓顶布袋除尘器(收集效率100%,除尘效率为99%)过滤后无组织排放;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水稳料搅拌站生产线通过密闭的集料皮带机和上料皮带机自动进料,同时在进料口安装洒水喷雾装置,水稳料搅拌楼为全封闭,产生的粉尘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钢筋加工厂生产线切割及焊接烟尘经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无组织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及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清洗废水排入场地格栅经沉砂、隔油后进入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692-2015)的排放限值要求后拉运至木垒县民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砂石、矿粉上料、搅拌、烘干滚筒及振动筛内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沥青残渣直接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经晾干后拉运至指定的一般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不合规格的石料回用于水稳料生产线。养护废料统一收集后将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废活性炭、废焦油、废机油、废UV灯管及隔油沉淀池污泥分类收集暂存于项目新建的1座1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建设。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人员活动范围,不得随意破坏非占地范围内的生态植被,同时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临时施工占地,施工完成后,拆除本项目施工设施,对扰动区域场地平整过的土地进行全面整地,并在整理好的土地上进行撒播种草,恢复地表生态与项目区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829t/a、VOCS0.157t/a、二氧化硫7.06t/a、氮氧化物4.665t/a。颗粒物、VOCS削减源从木垒县2021-2023年民用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削减量中分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源从木垒县2021年关停淘汰4家供热站削减量中分配(见附件)。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2.829 | 2021-2023年民用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 煤改电、淘汰 | 157.38 | 153.917 |
VOCS | 0.157 | 2021-2023年民用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 煤改电、淘汰 | 23.607 | 4.973 |
二氧化硫 | 7.06 | 2021年关停淘汰4家 | 关停 | 174.0002 | 119.13 |
氮氧化物 | 4.665 | 2021年关停淘汰4家 | 关停 | 215.07273 | 115.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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