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58号
关于第八师石河子十户滩200MW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二期145.64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国电投天业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第八师石河子十户滩200MW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二期145.64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境内,距石河子市55km,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56'58.430",北纬44°45'17.425",场地面积6977亩(465.13hm2)。项目装机容量为交流侧145.64MW,直流侧实际安装容量为190.75MWp。共设46个光伏发电单元,其中45个容量3.2MW的光伏发电单元及1个容量1.6MW的光伏发电单元。共使用455台组串式逆变器,每12台组串式逆变器接入一台35kV箱式变压器4000kVA,共接入46台35kV箱式变压器。项目新建一座35kV开关站,由4回35kV电缆送出线路接至新疆天业220kV变电站35kV侧。光伏电站46个发电单元共分为8组,通过8回35kV集电线路送入新建35kV开关站的35kV母线上。项目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规模22MW/44MWh,采用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系统。投产后预计年上网电量为26856.02万kWh,平均每日运行约4小时,光伏年等效满负荷小时数为1443.71h。总投资65045.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4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22%。
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4〕1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二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采取机械治沙和生物治沙等综合整治措施,控制土地沙漠化的扩展。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禁止在大风天进行此类作业,土方作业时辅以洒水抑尘、覆以防尘网,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的喷洒水,不外排;施工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粪便污水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拉运处置;营地食堂及洗漱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后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回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光伏组件清洗废水直接用于植被绿化。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剩余部分与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运至就近的垃圾填埋场;运营期废光伏组件、废磷酸铁锂电池直接由设备厂家回收。事故废油经变压器下方设置的事故油池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运输回收处理,不外排;含油抹布和废手套属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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