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55号
关于新疆北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炭破碎筛选烘干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北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北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炭破碎筛选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煤炭加工园区中的双涝坝区,项目区北侧紧邻335国道,国道北侧为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南侧为滴灌带厂,东侧、西侧为乡村道路。中心地理坐标东经90°00′51.562″,北纬43°57′28.081″,项目占地面积45410m2。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分为三期建设。项目一期建设煤炭破碎筛选生产线1条,临建办公房等及配套设施,一期煤炭破碎筛选后直接进行售卖,不进行烘干;项目二期建设煤炭烘干生产线3条;项目三期建设煤炭烘干生产线3条。项目建成后,一期年破碎筛选煤炭10万吨、二期年烘干煤炭145万吨、三期年烘干煤炭145万吨,本项目三期全部建设完成后,年加工煤炭300万吨。本项目生产线位于全封闭厂房内,煤仓全封闭,不进行露天堆放,项目烘干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6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9.5%。
根据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4〕2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煤炭储原煤及产品煤运输均采用厢式货车运输,一期项目原煤破碎筛分在全封闭车间内进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不低于90%,设计风量20000m3/h),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出,有组织颗粒物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4排放限值(80mg/m3)。煤炭储存设置全封闭式储煤棚并安装喷淋降尘设施,装卸输送过程采取全封闭输送,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期项目2#车间2条烘干生产线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4号车间1条烘干生产线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燃烧废气经燃烧机自带的低氮燃烧器处理后,与烘干机废气一起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DA003),三期项目3#车间3条烘干生产线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燃烧废气经燃烧机自带的低氮燃烧器处理后,与烘干机废气一起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4),颗粒物、SO2、NOx 须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文)中重点区域颗粒物30mg/m3、SO2 200mg/m3、NOx 300mg/m3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2019)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至奇台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布袋收集后运至生产车间产品贮存区作为产品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至奇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17.78t/a,二氧化硫0.24t/a,氮氧化物0.74t/a,从奇台县61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项目的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二氧化硫 | 0.24 | 奇台县61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 2023年完成 | 297.75 | 297.75 | 297.51 |
氮氧化物 | 0.74 | 97.7 | 29.395 | 28.655 | ||
颗粒物 | 17.78 | 292.85 | 170.7247 | 152.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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