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53号 关于新疆奇兴润源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化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9-19 15:51:32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53号

关于新疆奇兴润源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化验室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奇兴润源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奇兴润源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化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城第三水厂院内业务用房一楼,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4′18.361″,北纬43°52′13.876″。该项目为新建项目,该项目仅对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第三水厂进行监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接经营监测服务,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配备64项水质化验设备,化验室主要从事水质检测实验,实验室样品检验批次约为365次/a。项目总投资274.95元,其中环保投资16.5万元,占总投资的6.7%。

根据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4〕2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无机实验室设置通风橱与吸气罩用于收集检测分析过程的酸性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排气竖井引至楼顶经SDG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柜或吸风罩集中收集,由排气竖井引至楼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达标后分别采用集气总管相连,最终通过1根排气筒(DA001)排放。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要求,三氯甲烷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反渗透浓水,排入水厂内现有化粪池收集后集中拉运至奇台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和反渗透浓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由奇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定期清运处理;实验室耗材拆包装外售综合利用,超纯水设施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置;实验废液、废容器、废试剂、废SDG吸附剂、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至危废储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移,转移过程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