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52号 关于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燃油锅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9-19 15:47:49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52号

关于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燃油锅炉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燃油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建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天山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35′10.547″,北纬44°15′39.856″。该项目建设内容:对原有项目《年加工3万吨润滑油再生利用项目》的2台旧燃煤锅炉(1台2t/h的燃煤蒸汽锅炉和1台2.4MW燃煤导热油炉)进行拆除,同步完成2台燃油锅炉更换工作(1台2t/h的燃油蒸汽锅炉和1台2.3MW燃油导热油炉)。该项目已于2018年建成,为补做环评,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对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作出不子处罚的情况说明。燃油锅炉使用燃料为柴油,严禁使用渣油、重油。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占总投资的10%。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3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2台燃油锅炉产生的废气由2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燃油锅炉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 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导热油炉不用水,蒸汽锅炉排水依托厂区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水质标准的要求后,冬季储存于厂区500m3的储存池中,夏季用于厂区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音等措施减缓噪声。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导热油回收由原有项目进行加工利用。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改建后2台燃油锅炉排放量:SO2:0.075t/a,NOX:2.05t/a,颗粒物:0.157t/a,倍量替代量为:SO2:0.15t/a,NOX:4.1t/a,颗粒物:0.314t/a。拆除的2台燃煤锅炉排放量为SO2:15.2t/a,NOX:5.11t/a,颗粒物:4.57t/a。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从拆除的2台燃煤锅炉中替代,本次不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减排量为:SO2:15.125t/a,NOX:2.96t/a,颗粒物:4.413t/a。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