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46号
关于新疆同福源食品有限公司1500t/a速冻食品和淀粉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同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同福源食品有限公司1500t/a速冻食品和淀粉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闽昌工业园新疆金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内,项目东侧为新疆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侧为新疆曹记食品有限公司、西侧为昌吉爱维玛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现有道路。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12′12.216″,北纬44°2′18.558″,用地面积2400㎡。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成后产能:千页豆腐500t/a、鱼豆腐500t/a、火锅粉条500t/a。建设内容主要分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4〕1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油炸锅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80%),收集后的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效率不得低于60%)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标准要求。加强车间通风减少投料粉尘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池隔油、沉淀池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须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限值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内设备采用消音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油脂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养殖场作为饲料;废包装暂存于车间内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物资回收企业;隔油池产生的油泥定期委托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处置;沉淀池底泥定期清运至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不合格品作为边角料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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