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41号 关于新疆木垒窝驼泉、木垒窝驼泉区域煤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9-06 11:35:58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41号

关于新疆木垒窝驼泉、木垒窝驼泉区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木垒县窝驼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木垒窝驼泉、木垒窝驼泉区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窝驼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90°57′40.904″,北纬44°50′23.209″。火区位于现有采坑内,治理面积815212m2,上部1号煤层燃烧区域沿采坑边缘分布,长1320m,宽500m~700m,面积815212m2;下部2号煤层燃烧区域主要分布在采掘坑坑底,长约1265m,宽540m~680m,面积690089m2。火区采用地表注水降温、剥离挖除火源体及覆盖的灭火方法。火区剥离工程1043.41万m3,黄土覆盖工程29.92万m3,回填土方559万m3,煤田火区注水工程需水量319083m3,灭火水源依托项目区东南约8.5km处水渠引水,不开采地下水。项目总投资17338.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占总投资的0.83%。

该项目详细勘查报告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批复(《关于对<新疆木垒窝驼泉、木垒窝驼泉区域煤田火区详细勘查报告>的批复》<昌州应急〔2024〕4号>)。该项目初步设计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木垒窝驼泉木垒窝驼泉区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昌州政函〔2024〕172号>)。根据新疆中科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4〕3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占地为荒漠戈壁区,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扰动面积。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在工期安排上合理有序,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取土须在规定的土源地进行,禁止随意取土,减少生态环境扰动。施工期剥离产生的土石方、矸石堆弃至临时外排土场,最终全部回填于采坑。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设施,将土地平整剥离的表土均匀摊铺至临时工程迹地,恢复地表生态与项目区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堆土场堆弃时,剥离物应采取加盖篷布、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等措施,并洒水降尘。取土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遮盖措施,并洒水降尘。施工前规划好施工路线,限制作业带宽度,施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残煤储存场为封闭式,并设置喷雾洒水降尘措施,颗粒物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渣土车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燃油货车,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柴油机废气排放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作业设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剥离产生的土石方用、矸石于火区治理区回填工程;残煤堆放在原煤矿堆煤场地全封闭储煤棚内,按照由当地政府要求统一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理,建筑垃圾清运至当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进行妥善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