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26号
关于玛纳斯县2021年新疆好日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加工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好日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玛纳斯县2021年新疆好日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企业2017年8月29日取得关于《玛纳斯县国家级种业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玛环审〔2024〕25号)(原环评批复),并于2021年建设完成。因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不符,环评批复中未批复已建的果穗烘干线,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已出具《关于新疆好日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本项目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占地面积76866m2,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18′44.04178″,北44°14′1.22760″。项目建设10吨/小时扒皮收捡穗生产线4条、1500吨/批果穗烘干生产线2条、20吨/小时脱粒线2条、10吨/小时籽粒烘干线1条、10吨/小时籽粒清选加工线2条、300吨/栋钢板仓10栋、20吨/批亲本烘干箱1套、单机加工车间10吨/小时包衣包装线1条,年加工种子30000t。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4.7万元,占总投资的1.45%。
根据乌鲁木齐云创环安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4〕1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每台天然气热风窑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果穗烘干线热风窑炉烟气经治理设施处理后,分别由1根10.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相关要求标准限值。籽粒烘干线热风窑炉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收捡穗加工车间产生的粉尘经2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单机加工车间产生的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不得外排;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管控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后,经专用排烟管道引至楼顶达标排放,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木垒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拉运至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置;不合格果穗、包衣、絮毛、玉米芯、玉米残粒以及杂质集中收集后作为饲料外售;除尘器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种衣剂包装物属于豁免的危废,由厂家回收利用;废机油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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